2007年9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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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的账该找谁算
卞广春

  重庆市民况某花146元买了一瓶南川某酒厂生产的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。当他宴请朋友的时候,朋友们却告诉他,所谓的特供酒是骗人的。为此,况某将酒厂告上法庭,索赔3000余元(9月22日《重庆晚报》)。
  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的称谓首先就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7条的规定,属于“使用国家机关名义”的情形。所以,2006年2月15日,重庆市工商局才会责令酒厂立即停止含有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内容包装的制作和生产;已经生产的含有上述内容的包装,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。
  按理说,在规定日期之后,况某不可能再从市场上买到含有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包装的酒,可他偏偏就在今年的7月20日买到了这样的酒。
  据查,况某所买的酒是2006年1月24日生产的,也就是在工商部门查处之前生产的,似乎不在禁令之列——只要该酒是在今年元旦前出厂的,酒厂就没有责任。笔者猜测,商家并不了解该酒的情况,很可能购进的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太多,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完,又未与酒厂及时联系,这才会使消费者况某在朋友面前蒙羞。
  其实况某起诉酒厂,实在有点“为难”酒厂。商家进的货是否卖出去了,酒厂未必知情,从这个角度讲,只要酒厂并没有逾期使用这一包装,就不应直接成为该诉讼请求的义务承担者。那么,况某是不是该把销售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的商家追加为被告呢?恐怕也有问题,因为商家是否知道工商部门对厂家的查处尚不得而知,若追加不知情的商家为被告,也可能使诉讼走弯路。
  要我说,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是权力干预市场的残留,早该禁止了。可在这个案子中,对市场负有监管、督查之责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,未能在查处了厂家后及时对销售市场进行有效监控,甚至有可能未及时通知商家,是存在过失的。这一点,很可能被况某忽略了。